明星永远都是自带流量,无论是娱乐明星还是体育明星,只要存在商业价值,就会被一些商家利用到商业模式中。
东京奥运刚刚结束,网上就大量出现一些以奥运健儿姓名为商标的品牌,如“孙颖莎牌奶茶”、“汪顺牌灭火器”、“庞伟射击训练营”等,不仅这几位,还有杨倩、陈梦、全红蝉、苏炳添等奥运健儿的姓名都已被商家申请注册了商标名称。
其中,被称为“小魔王”乒乓球冠军孙颖莎的姓名成功注册成2件商标,分别可以用于奶茶、果汁、汽水、腰带、帽子等。
从中国商标网商标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显示,截至8月15日,东京奥运会中国代表队50位金牌获得者(含集体项目)中,已有20人的名字(包括同名情况)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且注册时间基本在东京奥运会举办之前。
从商标类型上来看,这些以奥运健儿命名的商标大部分都是用于商业广告,由于这些公众人物知名度大,自带流量,给商家省去了大量的推广费用,也是借用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开拓市场。
那这类商标是否存在侵权?如果上诉是否存在违法?
鹰和卓律师事务所龚芬丽表示,我国民法典是明确保护姓名权的,一方面是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另一方面是保护姓名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特别是知名人物的姓名。
在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会被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导致该商标被无效。
所以往往销售、代工这类以明星姓名的产品会面临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