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加盟合作的三个原因
现在的加盟连锁在签订协约之时,一定会限制一个时间,确保在合法时间内双方相互履行约定,而当合约时间已满,续约还是解约则是一个必须提前思考的问题。今日就谈谈解约的艺术。
加盟连锁契约有因“期满不续约”、“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及依加盟连锁契约中规定的解除(约定解除))而结束。
除此之外,加盟连锁总部的破产成为契约结束的原因也有。当然,不是单单宣告破产,加盟连锁契约就跟着终了,有关当事人双方尚未履行的契约,根据各国相关企业破产法规都有破产管理人依照选择来解除契约,履行破产者的债务或请求对方履行债务之内容,因此,总部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加盟连锁契约或解除。
(一)契约期间期满不续约
有关契约期间,几乎所有的契约书都有这样的规定。期间长短也各不相同。加盟者应该充分计划好初期资金回收的可能性之下,检讨契约期间的长短。
有关加盟连锁契约存续期间,随着期间期满,有契约也跟着终了,自动更新,依协议再决定更新等。
(二)协议解约
协议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来解除加盟连锁契约。大多数是当事人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决定退出该事业而缔结的。也有因为债务不被履行而解除,但是为了不被公开出来而直接以协议解除来处理。
(三)法定解除合约
当事人一方如果有债务不履行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依民法规定予以解除契约。这个情形同时适用于总部和加盟店。只是加盟连锁契约书通常会列举有关加盟店不履行债务的条文,所以很多总部可以不必透过适用民法条文就可以进行解除契约。
就算有债务不履行的情况,多数还是会以协议解约来处理。如果协议无法成立的话,可以说总部和加盟店之间,将会是在很麻烦的纠纷关系当中。
此外,加盟连锁契约当中,即使是在契约期间当中,只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加盟连锁契约的规定。这种情形下,也有因为违约金的多寡最后发展到诉讼。因此签约时详细阅读契约书,充分理解其内容是很重要的。